关于不得随意将劳务派遣许可作为招标前置条件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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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区部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工程项目外包、工作业务外包等招投标环节中设置门槛,要求竞标单位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作为前置条件,存在违背《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规定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步一规范劳动派遣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16号)文件精神,随意设置门槛的问题。迫使非劳务派遣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稳定隐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把劳动者派往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代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提供有偿服务的一种补充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存在本质区别。首先法律适用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借仲裁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务承揽(外包)适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第二用工限制不同,劳务派遣是企业劳动合同制用工的补充形式,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且派遣员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而劳务承揽(外包)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也可口头协议,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对承揽合同或承揽协议内容没有强制性要求。发生争议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第三是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不同,劳务派遣员工待遇要求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资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未被派遣到用工单位时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最低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承揽(外包)中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揽单位的员工按照合同约定事项承担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望广大劳动者、项目发包单位和项目竞标单位认真甄别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根本区别,不是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无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避免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